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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
发布单位: 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: 2008-05-28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YQ000-B0602-2008-00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

申办对象:宗教团体及其所属活动场所

办理条件:1、宗教活动场所已依法登记并具一定规模,交通安全

条件具备;2、宗教活动形式和内容应正常规范,符合各教教规教义;3、教职人员应具备身份证、上岗证等,无不良记录;4、邀请外地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,需持必备证件外,还需持有组织关系所在地

宗教事务部门有关手续。

申报材料:1、申请报告,有相关宗教团体、乡镇政府签署意见;2、外地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,提供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有关手续。

办理程序:受理 → 调查核实 → 批准

办理时限:30

收费标准:不收费

审批依据:国务院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

事项名称:内部资料性宗教印制品

申办对象: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

办理条件:1、印制者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取得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;2、内容健康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。

申报材料:1、申请报告(说明印制的名称、内容,编制目的、理由,印刷、复制数量,经费来源及发送范围等注明范围、对象)2、编制单位的证明文件;3、作者的背景材料;4、有关著作权证明材料;5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。

办理程序:受理 → 调查核实 → 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

办理时限:10个工作日内上报

收费标准:不收费

审批依据:省新闻出版局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《关于印发内部资料性宗教印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浙新出办〔199912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