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建、重建、扩建、翻建宗教活动场所
申办对象: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
办理条件:1、新建、重建场所有历史依据;2、新建、重建场所符合规划要求;3、扩建、翻建场所是危房或不适合开展正常活动;4、乡镇宣统办或人民政府同意新建、重建、扩建、翻建、移建的;5、土地来源合法。
申报材料:1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;2、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宗教团体签署意见;3、房产证明或历史依据;4、乡镇宣统办或人民政府具体意见。
办理程序:受理 → 现场审查 → 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(部分上报省政府批准)
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内上报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审批依据:国务院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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